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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基金募集
发布时间:2014-04-09 13:04

  第三章    基金募集

  第五条    本会依照《章程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,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,制定计划,提出项目,大力宣传,务求实效。

  第六条   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,不得摊派,不得损害社会公德,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。

  第七条    本会可联合其他公益机构募捐。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,严格履行手续,约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募捐;未经同意,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,本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第八条    本会受赠时,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,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。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,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。

  第九条   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、推动募捐活动开展、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,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,包括颁发荣誉证书、授予荣誉称号、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。